非法猎杀苍鹰,逮捕。

日前,通化市龙潭区检察院审理了一起不法猎捕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,嫌疑人为个人得失,猎捕天然的保护动物,挺而走险违犯法律法规道德底线。

老张是龙潭区某镇群众,村庄周边生态资源丰富多彩,听闻山顶常常有“老鹰”出现,如果能捉到一只那可威武得很啊!说办就办!

2020年11月,老张买回来活幼鸽做为鱼饵,用深灰色胶线丝洒下埋伏,急切寻食的“老鹰”很令人满意老张提前准备的膳食,积极钻入了“胶金属丝网”。就是这样,老张依次逮住2只“老鹰”。猎捕丰收让老张乐不可支,他将“老鹰”饲养起來,准备训炼“老鹰”追捕野山鸡。没想到天网恢恢,迅速老张就“被捕”了。

经评定,嫌疑人张某某猎捕的“老鹰”系鹰隼,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通化市龙潭区检察院依规核查该起不法猎捕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,嫌疑人张某某明知道其所猎捕的鹰隼为国家保护动物,依然不法猎捕,其个人行为因涉嫌组成不法猎捕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检察系统依规对其批捕。

检查官提示

依据最高法院、最高检、国家公安部、司法部门公布的《有关依法惩治不法野生动物买卖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》规定,依规严厉查处不法猎捕、残害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,从根源上防治不法野生动物买卖。不法猎捕、残害国家重点保护的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,合乎刑诉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,以不法猎捕、残害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判罪惩罚。

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护工作中,通化市龙潭区检察院树牢当代生态环境保护司法部门核心理念,落实更严绿色生态法制观,依规严厉查处涉野生动物违法违纪个人行为,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恶习,合理预防重特大公共卫生服务风险性,进一步确保人民大众生命健康安全性,勤奋共创人们与野生动物和睦并存的美丽家园。 法律条文连接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

【不法猎捕、残害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】

【不法回收、运送、售卖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、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】

不法猎捕、残害国家重点保护的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是不法回收、运送、售卖国家重点保护的宝贵、濒危野生动物以及产品的,处五年下列刑期或是拘留,并罚款;情节恶劣的,处五年之上十年下列刑期,并罚款;剧情尤其比较严重的,处十年之上刑期,并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。

非法猎杀苍鹰,逮捕。 第1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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